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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原告
李應龍
原告
李應春
原告
李祖壽
原告
前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告
徐勝揚
被告
徐傳玗
被告
徐傳恩
被告
徐傳智
被告
前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告
兼前3人
法定代理人
徐育園

      侯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徐勝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65,795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之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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