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惠貞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周進利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69
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
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周進利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69
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
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