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寶卿
- 即原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智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