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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武洲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慧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秀嘉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萬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