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武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慧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秀嘉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萬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8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萬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