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王仁傑
- 被上訴人
- 李屏華
李湘台
楊家義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8 年8 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51 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7 至61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