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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請人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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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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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千山淨水股│華南商業銀│107年1月16日│105,708元 │JD3158361 │    │
│      │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          │          │    │
│      │廖子逸    │          │            │          │          │    │
├───┼─────┼─────┼──────┼─────┼─────┼──┤
│002   │千山淨水股│華南商業銀│107年2月16日│105,708元 │JD3158362 │    │
│      │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          │          │    │
│      │廖子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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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千山淨水股│華南商業銀│107年3月16日│105,708元 │JD3158363 │    │
│      │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          │          │    │
│      │廖子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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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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