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請人
梁紅娟
聲請人
周慶龍
聲請人
蔡綉娟
聲請人
謝明杰
聲請人
林愷威
聲請人
王佳恩
聲請人
林文瑩
聲請人
楊月燕
聲請人
林愷芯
聲請人
朱家綦
聲請人
林志明
聲請人
陳觀花
聲請人
前列聲請人
共同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
相對人
匹歐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等十二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等十二人如附表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6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應休未休特休工資,共計新台幣(下同)762,500元予以申請人梁紅娟。2.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應休未休特休工資,共計946,947元予以申請人周慶龍。...4. 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共計162,770元予以申請人蔡綉娟。5.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 月工資、資遣費、應休未休特休工資,共計273,000元予以申請人謝明杰。...7.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返還106年2月至108年5月預扣工資,共計478,438元予以申請人林愷威。...12. 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應休未休特休工資、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共計218,960元予以申請人王佳恩。13.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共計213,000元予以申請人林文瑩。14.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共計246,331元予以申請人楊月燕。15.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共計212,431元予以申請人林愷芯。16.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共計245,334元予以申請人朱家綦。17.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及108年7月工資、資遣費,共計464,000元予以申請人林志明。18.申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對造人願給付108年6月、資遣費,共計50,279元予以申請人陳觀花。」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勞工局案件編號:73665號)、新北市政府函等件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各聲請人薪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補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聲請人  │依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
├──┼────┼──────────────┤
│1   │梁紅娟  │762,500元                   │
├──┼────┼──────────────┤
│2   │周慶龍  │946,947元                   │
├──┼────┼──────────────┤
│3   │蔡綉娟  │162,770元                   │
├──┼────┼──────────────┤
│4   │謝明杰  │273,000元                   │
├──┼────┼──────────────┤
│5   │林愷威  │478,438元                   │
├──┼────┼──────────────┤
│6   │王佳恩  │218,960元                   │
├──┼────┼──────────────┤
│7   │林文瑩  │213,000元                   │
├──┼────┼──────────────┤
│8   │楊月燕  │246,331元                   │
├──┼────┼──────────────┤
│9   │林愷芯  │212,431元                   │
├──┼────┼──────────────┤
│10  │朱家綦  │245,334元                   │
├──┼────┼──────────────┤
│11  │林志明  │464,000元                   │
├──┼────┼──────────────┤
│12  │陳觀花  │50,279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准予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