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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
政義造型名店即梁曜威
被上訴人
莊雯婷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住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115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7,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