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莊智凱
- 被上訴人
- 健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賢國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按其訴訟性質,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其次,向
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惟由其上訴聲明已記載「原判決均廢棄」等語,可知上訴
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其起訴之聲明。準此,上訴人提
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6萬6,783元本息,並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則上訴人請求給付6萬6,783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係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兩者價額合併
計算,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合計6千元,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