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莊智凱
被上訴人
健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國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按其訴訟性質,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其次,向

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

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惟由其上訴聲明已記載「原判決均廢棄」等語,可知上訴

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其起訴之聲明。準此,上訴人提

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6萬6,783元本息,並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則上訴人請求給付6萬6,783元本息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係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兩者價額合併

計算,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合計6千元,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