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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蔡金蓮
送達代收人
方景平
被上訴人
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被上訴人
禾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被上訴人
上福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被上訴人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1,559 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惟本件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工資及提繳退休金等,而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上訴之案件,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勞動事件法第12條等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82元(計算式:51,247元×1/3 =17,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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