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蔡金蓮
- 送達代收人
- 方景平
- 被上訴人
- 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源豐
- 被上訴人
- 禾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昌三
- 被上訴人
- 上福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昌三
- 被上訴人
-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源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1,559 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惟本件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工資及提繳退休金等,而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上訴之案件,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勞動事件法第12條等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82元(計算式:51,247元×1/3 =17,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