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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訴人
林冠諭
被告
國光客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1,175 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惟本件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工資及提繳退休金等,而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上訴之案件,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勞動事件法第12條等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76元(計算式:38,328元×1/3 =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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