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0號
- 抗告人
- 盧德熙
盧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0號
盧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