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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0號

抗告人
盧德熙

      盧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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