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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許瑞東張筱琪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告
蔡誌銘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告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9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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