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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3號

公司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3號

聲請人
曾俊仁
聲請人
彭瑞香
相對人
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 億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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