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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

恢復管理委員資格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號

聲請人
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文泉
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相對人
楊秀足

      魏勝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四季紐約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四季紐約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恢復管理委員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