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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映如吳幸娥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8號

上訴人
陳思安
被上訴人
許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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