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2172號返還消費借貸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9萬9,9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3,0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