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巫美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連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89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