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聿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姜儒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