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6號
- 上訴人
- 周守男
- 被上訴人
-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東義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滄源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淑慧
- 被上訴人
- 余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