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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6號

上訴人
周守男
被上訴人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東義
兼法定代理人
李滄源
兼法定代理人
李淑慧
被上訴人
余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3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3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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