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76號
- 上訴人
- 盧妙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淑惠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3176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7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淑惠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3176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