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0號
- 上訴人
- 黎軒安
- 上訴人
- 黎軒君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5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