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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0號

上訴人
黎軒安
上訴人
黎軒君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25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年,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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