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
- 原告
- 莊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袁大為律師
- 被告
- 廖莉涵
- 訴訟代理人
- 許克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990 號民事事件關於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部分抗告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本件原告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990 號民事事件(下稱前案)中,就本件訴訟標的為訴之追加(一部請求),惟經前案法院以追加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且原告業已就該裁定提起抗告,迄今尚未確定。故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更行起訴情事,即繫於前案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抗告審理結果。茲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時皆稱同意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等語,經核確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