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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3號

上訴人
吳淯霈
被上訴人
楊錦媛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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