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3號
- 上訴人
- 吳淯霈
- 被上訴人
- 楊錦媛
- 訴訟代理人
- 潘辛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3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