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憶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碧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43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
人係請求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系爭不動產
鄰近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12,0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
系爭不動產面積為213.89平方公尺(層次面積167.2 ㎡+陽台面
積21.95 ㎡+屋頂突出物24.74 ㎡=213.89㎡),依此計算,系
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應為23,955,680元(計算式:112,00
0 元×213.89=23,955,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 │ │ │ │ │ │ ├─┼───┼─────┼───┼─────┼─────┼────┤ │1 │新北市│板橋區 │光華 │ 443-1 │ 1,726 │10000分 │ │ │ │ │ │ │ │之176 │ │ │ │ │ │ │ │ │ └─┴───┴─────┴───┴─────┴─────┴────┘ ┌─┬──┬────────┬───────────────┬──┐ │編│建 │基 地 坐 落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範圍│ │號│號 │建 物 門 牌 │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 ├─┼──┼────────┼────────┼──────┼──┤ │1 │6286│新北市板橋區光華│ 12層:167.20 │陽台:21.95 │全部│ │ │ │段443-1地號土地 │ │屋頂突出物:│ │ │ │ │----------------│ │24.74 │ │ │ │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 │ │ │ │ │ │路37號12樓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