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余建華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建華
呂莉萍
林志陳
徐仁清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5,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140,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