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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蘇彩絨
即被告
林伺衛
即被告
林惠慈
即被告
林惠蘭
即被告
林蕙美
即被告
林惠惠
即被告
林進儀
即被告
陳清富
即被告
陳光熙
即被告
陳光禹
即被告
陳純青
即被告
林金枝
即被告
秦荷婷
即被告
林美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林坤

      游林阿惜

      林佳仕

      林浚瑜

      林聖瑜

      林歆

      閔曉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07 號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91,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