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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上訴人
但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富
被上訴人
鄭宥慈

      洪竹雄

上列上訴人但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鄭宥慈、洪竹雄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與原審被告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76 萬5,000元本息,則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上開金額半數即638 萬2,5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638 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萬6 萬4,26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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