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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上訴人
黃祈祥
上訴人
黃友泰
上訴人
黃麗真
被上訴人
黃友鵬

      黃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9 年6月30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29 號判決提起上訴,且尚未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第三項部分及假執行均廢棄。原判決第三項為上訴人黃祈祥、黃麗真間就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103 年4 月2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3 年4 月2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則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核定。而系爭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6萬72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函可稽,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6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行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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