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王美玲
- 被上訴人
- 黃麗敏
- 被上訴人
- 黃台鑫
- 被上訴人
- 黃穎蓁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君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563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2,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