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郭善政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候友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8,890元(計算式:108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15,000 元∕㎡×系爭土地面積1149㎡×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242/3000=10,658,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7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