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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振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芳品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9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9,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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