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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上訴人
薛嘉淑
被上訴人
吳君健

      吳聿加

      趙鈴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108 年度重訴字第682 號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 萬5,9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3萬1,14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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