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70號

原告
簡森炯
原告
林 蕊
原告
林勇志
原告
吳張金里
原告
曾素蘭
原告
江宜庭
原告
張琲蓁
原告
林嘉蓉
原告
邱澤鈞
原告
陳桂香
原告
魏信平
原告
魏士勛
原告
陳怡銘
原告
李威翰即李駿翰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複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被告
陳靖騰
被告
曹晏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八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十二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本院刑事庭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8 號、104 年度金訴字第38號、105 年度金訴字第3 號、105 年度金訴字第8 號、105 年度金訴字第24號、106 年度金訴字第12號、107 年度金訴字第20號案件所為之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共同侵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因系爭刑事一審判決業經被告提起上訴,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被告所涉犯罪行為之認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另原告並主張本院系爭刑事一審判決認定受損害之金額與渠等實際受損害金額不符,渠等亦已向刑事二審程序提出此部分主張並請求受訴法院為調查等情(見本院卷第97頁),可徵原告此部分主張復確實攸關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聲明範圍及所為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合法與否。參以原告及被告曹晏甄並均已表示同意在前述刑事二審判決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卷第98頁),為免裁判歧異,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7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