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6號

抗告人
李秀琴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洋昇間因108年度事聲字第6號聲明異議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