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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黃乃瑩

  • 當事人
    蔡金蓮臺灣微粒有限公司禾運有限公司上福田有限公司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蔡金蓮 送達代收人 方景平 被 上訴人 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被 上訴人 禾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被 上訴人 上福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被 上訴人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1,559 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惟本件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工資及提繳退休金等,而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上訴之案件,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勞動事件法第12條等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82元(計算式:51,247元×1/3 =17,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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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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