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蔡金蓮 送達代收人 方景平 被 上訴人 臺灣微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被 上訴人 禾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被 上訴人 上福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被 上訴人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1,559 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惟本件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工資及提繳退休金等,而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上訴之案件,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勞動事件法第12條等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82元(計算式:51,247元×1/3 =17,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