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銘
- 被上訴人
-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