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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被上訴人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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