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楊朝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原告
林子雅
被告
林金鴻
被告
林明毅
被告
林家典
被告
林富美
被告
林春美
被告
林張富美
被告
林芩蔚
被告
李悌元
被告
李悌達
被告
莊李如月
被告
陳李皖月
被告
劉淑貞
被告
吳勝治
被告
李吳惠美
被告
吳益邦
被告
吳美慎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光夫
被告
李光前

      李炎宗

      李詠月

      劉東光

      劉建宏

      劉貞君

      劉怜君

      劉怡君

      劉怡利(劉哲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劉怡利為被告劉哲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劉哲生業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 年3 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子女劉怡利1 人,而劉怡利尚未拋棄繼承,有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5 月20日北市大戶資字第1096003674號函暨檢附之劉哲生除戶戶籍謄本、劉怡利戶籍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6 月16日士院擎家靜109查詢1 字第1090209873號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即應由劉怡利承受訴訟,惟劉怡利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茲依上開規定,由本院逕依職權裁定命劉怡利為被告劉哲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