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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3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誌洋李世貴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3號

再抗告人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天立即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相對人
湯其財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之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73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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