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3號
- 再抗告人
-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天立即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 相對人
- 湯其財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之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73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之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亦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