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瑞東王雅婷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上訴人
張辰彥
被上訴人
王駿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10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9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11月至106 年2 月間為訴外人阮鴻靚之雇主,本應給付薪水予阮鴻靚,上訴人為轉發薪水予阮鴻靚,乃簽發票據號碼CH6054702 號、票據面額新臺幣(下同)8 萬元、發票日105 年12月26日、到期日106 年2 月28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付被上訴人收執,向被上訴人取得8 萬元轉發薪水予阮鴻靚,而非向上訴人借款8 萬元,爰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8 萬元,並簽發系爭本票供擔保,故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關係,且系爭本票債權確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以自己與執票人直接前後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簡上字第25號判決參照)。又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依票據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票據原因關係不負主張及舉證責任,票據債務人如提出原因關係抗辯時,應由其就原因關係之確定負舉證責任,迨至票據原因關係確定後,有關該原因關係存否(包括成立生效及嗣後消滅等)或內容(例如清償期及同時履行抗辯等)之爭執,則應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處理(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本票係為轉發薪水予阮鴻靚而簽發,被上訴人則抗辯系爭本票係上訴人向其借款而簽發,兩造對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有所爭執,依上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原因關係之確定,負舉證之責,必待上訴人舉證確定原因關係後,始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分配原因關係存否之舉證責任。

㈡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被上訴人固於105 年12月9 日傳送「週一我會匯60000 +22000 給你,22000 幫我轉交梅凌(薪水),感謝」訊息予上訴人(見原審卷第93頁、本院卷第185 頁),惟該對話紀錄僅能證明被上訴人曾請託上訴人轉交薪水予「梅凌」,無從以之證明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係為轉發薪水予阮鴻靚,又證人阮鴻靚之陳述狀及其於另案警詢與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僅能證明阮鴻靚係向上訴人領取薪水(見原審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47頁至第51頁、本院卷第130 頁、第131 頁、第134 頁),不足以證明系爭本票之簽發原因係為轉發薪水予阮鴻靚,從而,上訴人既未能舉證確定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則其提出原因關係之抗辯,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殊屬無據,另被上訴人就其主張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事實,即無進一步證明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