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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許瑞東王雅婷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17 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陳明其送達之處所為「7th Floor ,203 free Centre Street ,Tifariti ,Sahrawi Arab Democratic Republic 」,惟原告在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44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中亦陳報該址,經該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辦理送達後,仍無法送達,有駐法國代表處107 年11月6 日法領字第10730308480 號函可稽,已可預知本件縱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本院為避免訴訟遲延,且認有公示送達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規定,命對於聲請人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王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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