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泉
- 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相對人
- 楊秀足
魏勝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四季紐約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四季紐約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