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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

股票過戶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訴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股票過戶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股票過戶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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