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國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欽維(更名:張鈞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79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79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