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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3號

返還出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高文淵王士珮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3號

上訴人
王柏堯
被上訴人
邱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而該裁定已於10 9年5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9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15 頁、第517 頁、第519 頁及第521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出資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