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8號
- 上訴人
- 陳思安
- 被上訴人
- 許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