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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

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

上訴人
商國松
被上訴人
曹德夫

      曹金利

      曹德欽

      曹德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訴字第2082號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8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委任報酬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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