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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6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68號
上 訴 人
洪明來
被 上訴人
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 年4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8 萬2,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1,54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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