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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2172號返還消費借貸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9萬9,9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3,0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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