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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財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258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0,7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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